高雄市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
高市府都二字第0940032086號函頒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高雄市政府受理容積移轉許可審查,除相關法令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但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三、依據本市發展密度、發展總量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本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接受地區以下列各款範圍為限:
(一)大眾捷運場站(含輕軌)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完整街廓。
(二)都市計畫說明書或其他法令規定之容積移轉接受地區。
前項第一款大眾捷運係指其興建計畫經行政院核定並開始核撥建設經費者。
四、接受基地應臨接
五、接受基地或送出基地二筆以上者,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各接受基地、送出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
接受基地二筆以上,且位於不同土地使用分區者,其容積率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
六、送出基地為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土地者,其容積移轉與接受基地建造執照應同時提出申請,並經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
七、本要點容積移轉許可審查作業流程如附圖。

